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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8-09-11 08:58  

东农科字〔20172

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等国家、省市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是指我校承担的国家、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效益研究、软科学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和科研平台、科技人才等所取得的经费,及学校作为参与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承担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资金实行管理责任制,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院系、所、中心、实验室)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见附件一)。

第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自然科学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社会科学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的20%,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经费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差旅费方面, 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报销此类费用,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证明、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以及部门负责人的审批等。

   会议费方面,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出国开展交流合作,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因公出国()经费额度限制。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了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财务验收审计费、土地租赁费、临床试验费、入户调查费、青苗补偿费、与项目任务相关的培训费等。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其中支付土地耕种费须附用地协议,支出用车费须附用车明细等(加盖出车单位公章)。

(十)资料费(社科):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十一)数据采集费(社科):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学校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总额核定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总额核定比例如下: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和省级部门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对于稳定支持的科研项目,不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比例核定(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70%的比例核定)。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间接费用中具体列支科目比例如下:

1)自然科学

学校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比例为4:6

2)社会科学及推广转化类项目

学校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比例为3:7

3)国家重点研发项目按经费预算批复执行

间接经费中学校部分的列支主要用在项目组织实施、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鼓励教师举办国内外具有影响的学术交流会议、学校科研基金、人才科研项目等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公共业务费用。

项目组提取绩效支出前,每年年末由各有关学院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项目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人员的科研实绩等对项目组的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按要求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发放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见附件)。附带项目本年度完成情况汇报材料,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及研究组成员应当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字,保证材料真实、完整,经由学院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科技处审核,人事处和计财处审批,形成全校绩效支出汇总提取表,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发放。

绩效支出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按比例分年度发放。执行年限为三年的项目,绩效支出按334的比例按年度发放,其中最后一年40%的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发放。执行年限为四年的项目,绩效支出按每年25%的比例发放。执行年限为五年的项目,绩效支出按每年20%的比例发放。

绩效支出由项目组研究人员绩效支出和项目管理人员绩效支出两部分组成,各占绩效总支出的90%10%,绩效支出的90%用于项目组成员的激励津贴,剩余10%的部分用于项目管理人员的激励,由学校一次性计提后统筹安排。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以上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学校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学校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条  我校作为项目参与单位的科技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应按参与项目资金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若课题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供项目资金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科学技术处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能提交。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完成审核。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科研项目资金到款后,由计划财务处在校园网上发布科研项目资金到款通知,项目负责人查询核实后,到科学技术处办理拨款手续,计划财务处凭科研项目资金拨款通知单办理建账相关手续。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书,对项目资金实行额度控制,以保证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按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学校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学校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属于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市内交通、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科研项目资金中除设备费和现金支出款项以外的其他经费使用时,一次性支出金额1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报销,须经项目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审签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一次性支出金额1万元(含1万元)到5万元的,须再经主管部门审签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一次性支出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再经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长审签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同一天同一地点采购同类货物开具多张发票,无论是否连号视为一张发票;同一地点采购同类货物开具的连号发票,无论是否为同一天,视为一张发票。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科目合并,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比例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未通过结题验收、学校信用评价差的、或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四条  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学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学校要切实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委托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或未提及的其他事项,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东农科字〔201564号)、《东北农业大学纵向科技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的实施细则》(东农科字〔201568号)同时废止。

                                      东北农业大学

                                    2017516

                               

附件一:

各有关部门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学校科研项目资金实行管理责任制,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院系、所、中心、实验室)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技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科学技术处:负责纵向项目管理和任务书(合同)管理;协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资金预算;配合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学技术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资金预算;加强科技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预算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使用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验收审计;配合人事处、科学技术处考核绩效经费。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科研项目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的招标、审批、采购、登记及管理,负责对科研用房、学校公共资源配置的核算。协同科学技术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

(四)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同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制订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五)学院: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审批、管理与监督;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六)审计处:负责科技经费的审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预算书)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七)监察处:负责对科研项目资金进行检查监督,按照程序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受理群众举报并予以核实,一经查实依法严处。

(八)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二:    

   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执行期限

本次申请发放时段

经费账号

绩效总额

已发放额

本次申请发放额

本次发放方案

序号

姓名

单位

任务分工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金额

签字

1

2

3

4

……(可增加)

说明:

课题负责人

课题负责人签字:                                  

本次考核情况

考核时间

考核地点

考核方式

考核结论

组织部门

备注

所在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科技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审批

意见

人事处负责人签字(盖章):                        

计财处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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